网友发讣告称死者生前手握连花清瘟
网友发讣告称死者生前手握连花清瘟
1月6日,因一则提及连花清瘟的讣告,微博用户“聂圣哲2023”收到了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函。该网友发布的讣告提到,“王某同志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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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以岭药业董秘处获悉,对于网友发讣告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胶囊”及类似的诋毁、造谣行为,公司会通过发律师函表明自己的态度。若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肯定会根据相应程序采取相应措施,由法律部门取证。有律师认为,如法院审理认定构成侵权,当事人或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也有律师指出,本次事件基本事实还有待司法认定,当事人或可反诉以岭药业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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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微博用户聂圣哲在微博发文,表示要在微博征求意见,以民意调查形式,以此决定是否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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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配图为两页律师函,抬头和落款均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起准律师就聂圣哲在新浪微博平台及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侵犯委托人名誉权等相关事宜,郑重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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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即,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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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圣哲有权发表言论,但是其言论不得侵害以岭药业的名誉权,否则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与诽谤(捏造事实),从而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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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圣哲最终是否构成侵权,还需法院结合以岭药业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赵良善律师指出,如经法院审理,认定聂圣哲的言论造成了公众对连花清瘟药品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聂圣哲的行为构成侵权,需向以岭药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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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司法认定《讣告》是否构成侵权前提下,公开流传的《律师函》却信誓旦旦地认为《讣告》作者构成侵权并出言不逊,倒有可能对聂圣哲构成名誉侵权。因此,若以岭药业起诉侵犯名誉权,可以反诉。
本新闻摘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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